烟台市2024-2026年水利法治建设规划

日期:2024-04-23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分享到:

烟台市2024-2026年水利法治建设规划



依法治水管水兴水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水安全的根本保障。为大力推进依法治水管水兴水,突出制度优势,加强顶层设计,充分发挥水利法治建设规划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推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准确领悟新时代治水主要矛盾从改变自然征服自然转向调整人的行为和纠正人的错误行为的客观必然,贯彻落实新时代十六字治水思路,坚持“法规制度定规矩、监督执法作保障”的工作思路,以加快推进水利重点领域立法、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重点,统筹做好水利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为烟台市水利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法治保障,推进水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用法治定的规矩、划的界限约束水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加快转变职能,完善水法规制度体系,强化水行政执法,全面提升水法治观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的需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水利法治建设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利益本位、政府义务本位的思想,始终坚持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人民群众对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水安全等不同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研究谋划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水利法治问题。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中央、省、市委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坚持水利法治建设与水利改革相统一、相衔接,在法治下推进改革,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适应依法治水管水兴水新形势新要求,以上位法为基准,统筹兼顾不同法规体系之间的相互衔接、重细化、重可操作性,围绕水利监督、农村供水、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等方面业务,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是坚持远近结合、有序推进。立足解决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不具备条件、条件尚不成熟或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制定或制定规范的,将其列入调研项目,合法调整立法项目布局,加快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已有规定的修改完善和细化上,根据先急后缓、先单行后综合的原则,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机统一起来。

五是坚持多措并举,多方联动。始终坚持对水利法治建设提前筹划、精心组织,立足实践、紧抓问题、凝聚合力,综合治理。坚持水利立法、执法、普法、守法、用法环环相扣,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协调促进,营造水利事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初步建立起适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的有重点的水法规体系,使主要涉水事务有法可依。到2026年底,建立内容完整、配套协调、层级完善的水法规体系,基本满足水利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完善适合我市市情和时代要求的水利法规制度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逐步解决水法规制度存在的“少而不够用、老而不适用、粗而不实用、软而不管用”的问题。

——完善水利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体制机制。完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法定、过程透明、救济畅通、监督有效的体制机制建设。优化水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机制,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创新监督监管方式,健全强有力的水利法治监督体系。

——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全面推行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水行政执法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强化水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加强水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监督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

——完善水利普法宣传体制机制。加强水利法治文化建设,落实水利普法责任制,推进水利普法工作与水利法治实践相结合,提高水利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开展以案释法、旁听庭审活动,增强水法治意识,维护水利制度权威,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满意度,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完善水利法治保障体制机制。加强水利法治建设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水利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加大水利法制干部和执法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专职执法人员比例,为全面依法治水管水兴水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理顺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行政的行业体制机制,基本建立起责任明确、措施到位、齐抓共管的水利法治保障体制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

1.切实加强党对水利法治建设的领导。局党组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领导职责,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接“一规划两纲要”,制订本部门水利法治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本部门水利法治建设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汇报。落实局领导班子成员水利法治建设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水利法治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其他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在其分管工作领域内履行推进水利法治建设职责。要将水利法治建设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干部述法纳入述职内容,加强对领导班子和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

2.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其他行政决策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遵循有关程序规定,切实做到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全覆盖、无遗漏,确保合法有效。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有关决策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风险评估;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集体讨论决定。各科室要明确涉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及时提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组织起草涉水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重要水利规范性文件,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调整。决策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决策事项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的,实施科室应当及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建议。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科室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对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3.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公平竞争有关制度,明确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各科室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确保全面覆盖、应审必审。

4.扎实推进政务公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以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推进政务公开与水利业务融合为抓手,全方位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把政务公开贯穿水利依法行政全过程,依法依规明确政务公开内容、标准、方式,在权责清单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双公示”力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注重公开实效。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深化“放管服”信息公开,强化执行和结果公开,推动各类水利规划、水利项目建设批准和实施等领域信息公开,突出公文管理和公开,突出水旱灾害防御、河湖管理、水资源节约管理、水利建设管理等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管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水利部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转送的监督举报,明确分管领导、办理机构和人员,认真研究答复。开辟电话、网络等水利监管渠道,建立健全水利舆情监测、研判、决策、处置机制,及时应对、科学处置,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规范依申请公开,注重公开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推动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

5.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按要求积极推进水行政权力下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文件提出的“全面减权放权授权”的任务目标,落实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或下放要求,依法压减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下放是原则,不下放是例外”的要求和“应放尽放、减无可减、放无可放”原则,对水行政审批职责梳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下放、取消、整合审批事项,充分向区市放权。认真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和“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立动态清理影响公平竞争政策文件制度,做到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持续清理压减各类变相审批,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推行“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努力做到该管的管好管到位。

6.认真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全面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法律顾问工作覆盖面,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拓展法律顾问参与水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事务的广度深度,确保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涉法事务或者专业领域的作用,为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水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决策、政府信息公开、重大疑难信访案件、普法宣传、诉讼复议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支撑,有效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不断健全水法规制度体系

1.完善水利立法体制机制。健全水利立法项目立项、起草的咨询论证机制、沟通协作机制、立法公开机制等,提升立法质量。推进水利立法精细化,增强水利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协调、立改废释相同步、全面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统一的思路,抓好涉水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调研起草工作。同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起草方式方法,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工作和重要立法事项争议评估工作。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检验立法质量,提高水利立法的科学性。对接国家、省水利立法进程,立足我市水利实际,积极适应立法体制新变化,紧紧抓住提高水利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全力推进科学民主立法,积极推进完善我市水法规制度体系。

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水法规制度体系以及国家立法动态,结合我市市情、水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解决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生态保护、水工程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我市水利立法的重点领域。按照立法规律和立法技术要求,根据需要规范事项的重要程度、内容广度、工作基础及立法资源等因素,分层次研究提出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不同效力等级的立法形式。对在2024-2026年需要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出台的,开展前期研究起草工作,积极推动立法机关适时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纳入立法计划;对已出台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积极推进配套立法研究和起草工作,积极争取立法机关的支持;对2024-2026年难以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纳入立法储备项目,加强立法前期调研,为今后开展相关立法奠定基础。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认真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完成时限等,逐项推进落实。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责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遵循前期评估、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备案审查、公开发布等环节。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水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要求履行修改、废止等程序,主动接受监督。落实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持续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

1.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市水利局、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烟水字〔2020〕8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水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持续强化和改进全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会商解决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完善案件移送制度,监督指导各区市水利部门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制度,确保水事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2.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完善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大执法日常巡查和现场执法力度,实现水行政执法工作由事后查处向预防为主、防查并重转变。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河湖管理、破坏水资源、危害水生态、影响水安全等水事违法行为。完善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联动、跨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3.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行水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进一步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职权、科室、人员和责任。加强水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各项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水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案卷管理,案卷制作科学规范。积极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上网运行,按照“应上尽上”原则,除不宜上网的涉密等事项外,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全部纳入网上运行系统。

4.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好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和换发证工作。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积极推动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常态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能力提升。通过举办培训班、网络在线培训、执法现场交流会等形式扩大培训覆盖面,进一步丰富水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提高水行政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加大音像记录设备等执法装备建设的投入,确保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公示必须的设备设施,不断提升执法装备现代化水平。推进水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平台应用,发挥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移动终端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在发现、制止、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中的作用。

5.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完善水行政执法监察机制。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鲁水政字〔2020〕7号),不断探索和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抓手,通过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处理投诉、责任追究或者个案督办、调研暗访等方式,不断加强常态化、长效化水行政执法监督。加大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以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为重点依法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明确执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各区市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监督指导。根据管理需要,适时开展水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完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做好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工作,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转办和群众举报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及时下发督办通知并进行跟踪。加强水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对因执法工作衔接不畅或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投诉举报、检举揭发等案件线索,依法及时处理或移送有关机关。

(四)有效化解水事矛盾纠纷

1.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健全落实水事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快速处置机制,有效应对各种水事矛盾特别是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水事秩序稳定。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按照“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原则,采取日常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执法巡查和定期排查,加大对行政区域内易发生水事纠纷的河(湖)段、地域进行排查力度,最大限度将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2.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严格贯彻《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出庭,谁负责、谁应诉”的原则,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水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应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严格落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加强行政复议、诉讼成果应用,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制度,以个案办理倒逼制度完善、依法行政落实和执法规范化提升。

(五)扎实做好水利普法工作

1.切实加强领导干部法治学习。局党组要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水利普法宣传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学习内容,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头作用,增强领导干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水利大讲堂等方式开展法治培训,持续推动旁听庭审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加大对工作人员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公共法律知识、业务法律知识力度,持续提升全市水利系统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全面落实水利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将责任细化到有关科室,构建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精准实施的普法工作格局。落实年度普法计划、普法责任清单,确保完成各项普法任务。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思路,将水利普法工作与水行政执法、水利业务管理工作深度融合,推动水利普法工作扎实开展。

3.扎实开展日常普法和关键节点普法。深入开展日常水利普法宣传活动,将普法宣传活动贯穿于水利立法、水行政执法和日常管理全过程,构建全流程水利普法格局。切实抓好关键节点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围绕“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开展水利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增强水利法治宣传的感染力和实效性,广泛传播水法治理念。

五、实施安排

为切实抓好本规划的实施,实现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按照局党组提出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的要求,从2024年开始实施,到2026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全面启动。2024年。各科室根据本规划的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报总工备案。

(二)规划实施。2024年至2026年。各科室按照职责,依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规划各项任务的实施。各科室每年落实规划的水利法治建设重大项目、重要文件和重大执法决定报总工备案。

(三)总结评估。2026年下半年开展2024-2026年水利法治建设实施情况总结工作,结合平时掌握和年度水利法治建设报告、水利法治建设监督检查等情况,对水利法治建设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总结规划落实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明确进一步推进全市水利系统法治建设的努力方向和具体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局主要领导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大决策亲自谋划、重点问题亲自解决、重要工作亲自推动。其他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水利法治建设贯穿分管领域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推动依法行政与分管工作紧密结合。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科室按照职责履行水利法治建设有关工作,总工做好水利法治建设年度计划制订、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各科室将水利法治建设规划各项任务要求融入日常业务工作之中,统筹推进,形成水利法治建设工作合力。

(三)注重协调协作。加强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联系,为推进水利法治建设规划创造有利条件。加强重大问题的专项协调,切实解决水利法治建设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大立项协调力度,积极争取立法资源,把水利改革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及时纳入地方立法工作计划。

(四)加大要素投入。用足用好国家有关法治政府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经费保障,争取将法治建设经费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提高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保障水平,为全面推进水利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宣传培训等提供有力支撑。

(五)加强跟踪评估。因国家政策、形势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规划实施的,通过年度水利法治工作计划适时调整相关任务及实施安排。加强对相关水利法治建设的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提高水利法治建设规划的适用性、协调性和配套性,确保水利法治建设规划符合实际、反映规律、务实管用。切实加强水利法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调研水法律法规实施成效,不断总结法治建设实践经验,为实现水利法治建设更高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 1.烟台市现行有效的涉水地方性法规汇总表

            2.烟台市水利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

            3.2024-2026年烟台市地方法规规章立法建议表

            4.2024-2026年烟台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表


附件1   烟台市现行有效的涉水地方性法规汇总表(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序号

市级

法规类别

法规名称

通过/公告

制定机关

通过时间

修改时间

1

烟台市

设区的市法规

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12月

2023年10月

2

烟台市

设区的市法规

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

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1月

2023年10月

3

烟台市

设区的市法规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烟台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



附件2   烟台市水利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总表(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三统一登记号

1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建设节水型城市的意见

烟政办字〔2021〕50号

YTCR-2021-0020004

2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胶东调水烟台段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通告

烟政字〔2021〕58号


YTCR-2021-0010004



附件3    2024-2026年烟台市地方法规规章立法建议规划表

序号

立法形式

立法名称

立法方式

责任科室

1


地方性法规

烟台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制定

农水移民科

2


市政府规章

烟台市调水管理办法

制定

节水办

3

烟台市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制定

河湖科

4

烟台市河道管理办法

制定

河湖科


附件4    2024-2026年烟台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表

序号

名称

责任科室

1

烟台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规建科

2

烟台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规建科

3

烟台市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节水办

4

烟台市水利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动态评价办法

规建科

5

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

规建科

6

烟台市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人事科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