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机构名称 | 烟台市水利局 | 机构性质 | 政府组成部门 | 主体类别 | 法定行政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王光耀 | 经费来源 | 全额拨款 | 单位地址 | 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1779号 | 投诉举报电话 | 6246746 | 队伍编制 状况 | 无执法队伍,无行政执法岗位编制 | 执法的主要依据 | 《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 | 委托执法 情况 | 是否实施 委托执法 | 否 | 受委托执法 单位名称 | 无 | 受委托执法 机构的性质 | 无 | 经费来源 | 无 | 受委托执法 机构执法 人员情况 | 无 | 委托执法 依据 | 无 | | | | | | | | |
二、权限 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征收权、行政确认权、行政给付权、行政裁决权、其他执法行为。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 和频次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市场主体 | 取水许可项目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等 | 对每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 20%以上 |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主体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 1.《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等 | 对每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 30%以上 | | 3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监督检查 | 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单位 | 是否按规定履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手续;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已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要求。 | 1.《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 第九条:“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一)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等 | 对每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30%以上 | | 4 | 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实施主体 | 河道 整治 河道 保护 河道 清障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3、《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临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他工程建成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对每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 50%以上 | | 5 | 采砂 许可 |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市场主体 | 采砂许可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通过,2010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缴纳管理费。”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对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100% |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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