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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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修订)

烟台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8日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备注

 

1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市场主体

取水许

可项目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2005年7月8日颁布实施)第七章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3.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2年1月13日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35号令 2002年2月28日发布实施)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监督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等

对每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   20%以上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主体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中的生产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5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等

对每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   30%以上

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的监督检查

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建设单位

是否按规定履行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手续;工程建设是否符合已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要求。

1.《山东省实施<水法>办法》(2005年11月通过) 第九条:“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一)在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其中,属于省设立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水工程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2007年11月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四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对其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签署机关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实地核查 、书式检查等

对每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30%以上

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市级许可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实施主体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改通过)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对每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   50%以上

5

采砂

许可

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市场主体

采砂许可落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01229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采砂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缴纳管理费。”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对每一个项目原则上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100%

6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运行管理单位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

 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三)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5.《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11月国发[2011]40号)(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函调抽查

不少于5%,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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